close

(本文日期:111.12.14、15:00)

【被告犯竊盜罪,免刑】

 

正所謂:「人在公門好修行」,此次幸有法官從輕發落,但每每看到類似判決,心中不免感嘆世上苦人何其多,飢寒起盜心,問題源頭仍未解決......且判決免刑並非代表無罪,而僅係「免除其刑」而已。

 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基簡字第1010號

事實:

○○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111年7月5日上午9時26分許,在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大砂灣福安宮內,徒手竊取該廟負責人○○○所有、放置於上開福安宮供桌上之火龍果1顆【價值總計新臺幣(下同)70元】,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○○○發現上開物品遭竊,乃報警處理,始悉上情。

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

查,被告○○○於上開案發時係67歲許,非但年紀大了,且係居無定所之流浪漢,迭經證人即告訴人○○○於111年7月6日警詢時指證訴明確綦詳(見同上偵字第6015號卷第14頁),又依同上偵字第6015號卷第15至17頁共計4張彩色照片所示之告訴人○○○所有、放置於上開福安宮供桌上圓盤內水果含上開火龍果1顆外,其餘尚有6顆水果,盤內共計7顆水果,因被告○○○年紀67歲許流浪漢之謀生不易,且案發時因肚子餓而起盜心,實有可議,然依上開偵字第6015號卷第15至17頁共計4張彩色照片所示之案發時被告徒手僅拿其中1顆火龍果供己果腹,並未整盤徒手竊取,盤內其餘6顆水果完全未動,仍在該供桌上供養神明聖賢眾,足徵被告並非貪心不足之輩,實因生活於人間煉獄中受貧窮苦楚困坑,亦非被告所願如此為,況退一步言,我國民間信仰之供品係信徒所有,唯信徒居士為供養神明聖賢眾之虔誠心,而將供品上供桌之供給神明聖賢眾享用之際,似乎該供桌上供品,此時,宜屬該神明聖賢眾所有之享用物品,而神明聖賢眾看到眾生之飢餓時,且居無定所之流浪漢已飢餓困頓難奈,基於救難濟急、憐貧恤孤、矜孤拔困、救人之危,而施捨1顆火龍果供被告果腹以維生,其餘尚有6顆水果在盤內完全未動,斯時,神明聖賢眾可以享用其餘6顆水果,陽陰兩相宜,亦似符合該大砂灣福安宮建廟護祐大家平安、人人安居樂業、家家闔家安康、社會祥和之神明聖賢眾福祐旨趣,又被告於111年7月6日警詢時自白坦述時亦知道自己行為不對,亦有悔改之意(見同上偵字第6015號卷第9至11頁),併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、結果、手段、方法、目的、損害、犯後態度及被告竊得之火龍果1顆,固為其犯罪所得,然考量該物客觀價值甚低,亦不具刑法重要性,再者,以虔誠心布施比接受之人,更有福氣等一切情節,認其犯罪足堪憫恕,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依法酌減其刑,仍有過重,本案以上開竊盜罪之宣告,已可達非難苛責效果,而毋庸再科處以刑罰,應無悖於社會防衛之刑法目的機能,爰依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,諭知免除其刑,併啟被告平日自己應好好結交一些同行善友,切勿因身上沒錢,就可以任意進入宮廟內無償取用,因而致罹刑章,況且被告上開犯行致一般正常辛勤努力工作之宮廟人員,豈不是白白被人欺,隨是暴露於不可預測之被人竊盜風險中,因此,被告身上沒錢,並不是免責或值得同情,而是自己要檢討反省自己,為什麼自己會淪落至此,有無自己可以改進向上之不良宿習應捨棄,好好改過從善,才是日後不再犯案之根本原因,否則,人人效法被告身上沒錢,即可大無忌對人行竊,此乃違反法律平等之保護正常人民不被侵害,且應於尚未被侵害前就要保護良民,避免過度保護做奸犯科之犯罪人,反而引發社會疑慮之僅保護壞人,而置善民於不顧之本末倒置之嫌。再者,被告身上沒錢且生活真正困苦者,宜先向親朋好友請求接濟,亦可向當地里長、當地社區發展協會之善心人士、宮廟慈善團體善心人士、各區關懷協會、各鄰居或政府機關之社會處、福利單位亦有些善心人士會幫助,或許亦可用乞食請求接濟,絕非以上開犯行,滿足自己需求,此乃自私自利而造成社會亂源之因,並損人不利己,勿心存僥倖,否則,自做自受後果,後悔會來不及,且被告宜以同理心看待若自己是宮廟職事人員,遭遇上開事件,被告做何感想,亦請被告不要一直竊盜抉擇硬擠進牢獄的世界,苦了自己,為難了別人,自己何必如此呢害自己?因此,自己要好好想一想,依本分而遵法度,善人則親近之,諸惡莫作,眾善奉行,永無惡曜加臨,作事須循天理,則有善人相助,惡人則遠避之,併宜改自己竊盜不好宿習慣性,才是自己可以掌握、改變的,因此,善惡兩途,一切唯心自召,禍福攸分,端視自己當下一念心善惡,加上自己宿習慣性之運作,以決定自己不殘害自己,自己才會心安過好每一天,其有曾行惡事,後自改悔,諸惡莫作,眾善奉行,久久必獲吉慶,所謂轉禍為福也,因此,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,善惡兩途,一切唯心自召,禍福攸分,夫心起於善,善雖未為,禍已不存;或心起於惡,惡雖未為,福已不存,若存惡心,瞞心昧己,損人利己,行諸惡事,則近報在身,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?是日已過,命亦隨減,自己應反省之,亦莫輕竊盜小惡,以為無殃,水滴雖微,漸盈大器,竊癮惡習,歷久不亡,小過不改,積足滅身,且防竊慾如防逆水之舟,才歇手便向下流,是自己當下竊癮慾一念心之塞智為昏、變恩為仇、染淨為污,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,更不要在自己生命盡頭往回看時,來不及救自己,才後悔,為時則晚,是自己乘目前還來得及救自己,早日改過從善,性格決定自己的命運,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正抉擇,將昔日竊癮惡習性格揚棄,心甘情願改過,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,則日日平安喜樂,永不嫌晚。

 

對於此種犯罪情節輕微、財產價值甚低,且被告自白的竊盜案件,有無其他更好的做法呢?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曾於111年10月6日舉辦「為了一百元!九層塔案背後的弱勢微罪議題」之逍遙法外跨界講座,講者分別為臺北地院林孟皇法官、臺北地檢署姜長志檢察官,透過承審法官、檢察官的相互交流回應,激盪出許多令人省思的觀點;承審法官判決提及此類案件,是否應由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或緩起訴?後續的QA時間,起訴九層塔案的主任檢察官也加入交流討論,剎那間彷彿置身於司改研討會現場......

 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62號刑事判決

犯罪事實:

被告○○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竊盜的犯意,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上午5時9分左右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1樓前,徒手竊取告訴人○○○所有、擺放在他住處門口、價值約新臺幣(下同)100元的九層塔盆栽1盆後離去。其後,告訴人察覺遭竊,報案處理,為警調閱監視器畫面,始查悉上情。

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

本件被告並無任何的犯罪前科,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。被告素行尚稱良好,因清晨外出運動,於路過告訴人家門口時,見該九層塔盆栽漂亮而順手拿走,依照告訴人所述,該盆栽價值僅100元,可見價值不高;且被告於警詢時即坦承犯行,誠摯表達悔意,將盆栽返還告訴人;又被告行為時年已80歲,依刑法第18條規定亦得減輕其刑;另被告因高齡而重聽,於偵訊時在輔佐人的協助下亦一再供稱:「被告說他知道錯了,請原諒」、「被告在家一直說他很後悔」等語(調院偵卷第20頁)。綜上,本院認為被告的犯罪情節輕微,犯後始終坦承犯行,已年逾80歲,顯可憫恕,且從刑罰的教化或應報目的而論,並無處罰被告的必要,如仍僅依刑法18條第3項、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,猶嫌過重,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,爰依刑法第61條第1款規定,免除其刑。

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

檢察官應勇於承擔並善用法律賦予的裁量權限: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:「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,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,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,得為不起訴之處分。」而同法第253條之1規定亦賦予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的裁量權限。立法意旨之所以賦予檢察官微罪不舉或緩起訴處分的裁量權限,在於為使司法資源有效運用,填補被害人的損害、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再社會化及犯罪的特別預防等目的。本件被告於行為時年已80歲,竊取財物僅值100元,並已返還被害人,於警詢、偵訊中亦始終坦承犯行,更素無前科,從刑事政策目的及節約訴訟資源角度來看,實無對他論罪科刑的必要。檢察官既然選擇從事法治國的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的職位,應認知到檢察官獨立且公正地行使其專業職責時,享有極大的裁量權限,檢察權行使完全依憑其個人本於專業良知,自然應該勇於承擔,為所當為,以更細膩、具體、合理的方式實踐正義;而基於檢察一體原則,對於檢察官職權行使享有監督權限的檢察首長(含其主任檢察官),亦應統一其追訴政策,並確保各檢察官能妥適行使其裁量權限,如此方可貫徹立法意旨並保障人權,附此敘明。

 

 

(更新日期:113.09.18、18:30)

新聞標題:急如廁拿10元衛生紙遭起訴 暖心法官引用《八尺門辯護人》金句免刑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虎簡字第 152 號刑事判決

犯罪事實:

被告○○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113年4月4日17時23分許,前往雲林縣○○鎮○○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虎大門市,趁無人注意之際,徒手竊取店內商品架上之五月花厚面紙1包(價值新臺幣10元),得手後旋即離去。嗣該超商店長○○○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上情,且被告○○○又折回現場,經報警前往處理,當場扣得已使用完畢之上開面紙1包。

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

免刑之理由:

本院斟酌被告雖犯本案竊盜犯行,然僅分別竊取衛生紙一包,財產價值低微,而被害人已表示原諒,尤其被告的犯罪動機確實和其生理需求有很大關係,是因為被告自幼患有腸躁症狀,在生活中很容易需要洗手間的需求,而案發當日也是因為在便利商店中又突然有如廁需求,才順手拿取一包價值10元衛生紙,另外,被告有智能不足、焦慮症狀又患有糖尿病症,此有其提出相關診斷證明在卷可參,而被告持續就學,目前就讀大學,因為其母親也有陪同到庭,從其家人的說法,可以知道在養育被告的過程中,不是單純的給予生活溫飽,而是盡可能讓他儲備能在這社會上將來自給自足的能力,被告對於生活可以為一定程度的自理,這非常不容易,不是一朝一夕,而是望水穿石的點滴累積,就如同其母親在法庭陳述的,他們從來沒有想要放棄,盡量讓被告像是正常孩子這樣的長大、生活,觀諸被告過往並未有刑事前案紀錄,此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,則以被告此次行竊的動機、行竊的物品和其本身情況來看,實在難以想像需要讓被告進入審判程序中,這段日子對被告和其家人來說都是煎熬,尤其可能稍有不慎,就烙下了刑罰的印記,固然本案檢察官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刑度上是得易科罰金的選項,可是相較於檢察官有著更多元的處遇方式,這樣的起訴實在讓人無法認同,「一個人要有多幸運,才能像諸位一樣,坐在這個舒服的位置上,認定這個世界十分溫柔,而我們擁有絕對的權力,對罪犯殘忍」(摘自唐福睿「八尺門辯護人」劇集 ),是以衡諸上情,法官認為被告經此刑事訴訟程序,應足使其心生警惕,若對被告量處刑罰,對其生活狀況不僅沒有幫助,終非實現刑罰正義的表徵,法官認為由應報、一般預防、特別預防或修復性司法之角度而言,認其情節輕微,對被告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,縱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後,仍嫌過重,應以犯罪之宣告,即足收非難之效,爰均依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免除其刑。

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

若您有任何法律問題,歡迎於留言板留言,

​​​​​​或加入LINE帳號、來信諮詢

LINE ID:zywlawyer0111

1110421名片QRCODE.jpg

點我加入:https://line.me/ti/p/TVplmwf2eH

E-mail:zywlawyer0111@gmail.com

arrow
arrow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王振屹律師 的頭像
    王振屹律師

    開卷有屹─王振屹律師部落格

    王振屹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